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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父母,未婚的成年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其监护权由谁承担?(有兄弟姐妹)

离婚 2019-10-09 19: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这是法律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养的规定。
    弟、妹扶养兄、姐需满足3个条件:即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成年的;弟、妹有负担能力;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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