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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2日,白**(河南人)与黄**(武汉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二白提供20台车辆到武汉进行工程运输,黄保证拉一天的活结一天的钱。23日,白**回河南联系车。26日,7辆车到达洛阳,白**就没有跟着来。其中4辆车还没干活就跑掉了,余下3辆车开始干活(注:这3辆车是由老魏带来的,他也是租来的车)。27日,白**以回家找车为由,回到河南,至此就没有讯息了。时至1月4日,老魏的3辆车一直干得很好,黄**也按照先期约定一天结一次钱。基于这种信任,老魏与黄约定再从河南高来一部分车。1月5日,老张带5台车来到武汉(老张,河南人,老魏就是与他联系让他调车来,老魏先期带来的3台车也是由老张从中协调调配的)。1月6日,5台车开始进入工程施工处运输,由于所拉的片石与先期老张来时与他们说的不符,7日上午,5台车集体逃跑,此时老张也不知道。这给黄民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为此,老张给黄民打了一个欠条,约定老张欠黄民修车费3万元,3台车押在武汉。老张回河南找车,7天之内,若找来车,继续运输,若找不来,偿还黄民3万元钱。老魏与老张一同回河南,至今7天过去了,老张也未带车来,3台车一直在武汉。

综合法律 2018-08-16 19: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但事实上这两种书面证据在司法实践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  
    一、借条证明借贷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二、借条肯定存在借款关系,而欠条则不一定存在借款关系(即现金流转关系)。  
    三、借条形成所依据的是双方的借款事实。欠条所依据的事实则多种多样,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经济纠纷所产生的欠款,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欠款,因犯罪行为面产生的欠款等等。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仅仅依一张欠条提起诉讼的,很难得到合议庭的支持,还需要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经济纠纷的应当提供合同)。而借条在一般情况下无需证明其形成原因,仅需向合议庭说明借款的时间即可。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 没有欠条对索要债务会较为麻烦,但是如果可以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也是可以追要债款的。
  • 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债务人有义务在合同到期时返还债权人相应的借款。同时诉讼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其所有的一切都需要由证据来证明。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属于实践性合同,债权人不仅要提供借条证明借款合同存在,还需要提交收据、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将钱交给了借款人,这样的情况下合同才成立。
    诉讼的最终结果是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决的,我们无法预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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