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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6日,未经双方对帐,原告方突然找到我现在的工作单位办公室,当时我正在和客户谈判,原告硬把我从办公室叫到楼下他们的汽车旁边,然后拿出他们事先写好的对帐单,让我签字。我说在原告的对帐单中所列的业务单位及个人是我以前联系的客户,我承认。但业务往来是你们之间直接发生的,即使有欠款也与我无关。我只负责介绍业务。至于欠款可以先对帐,对完帐以后你们再去向那些单位追讨欠款。原告提出不用对帐,希望本人帮忙追收一下这些业务单位的欠款,我说我现在又不是你们单位的员工,又没拿工资,没有权利和义务帮原告去收款。他们说,我给你出法人委托书和欠款单位的发货单等原始单2007年9月6日,未经双方对帐,原告方突然找到我现在的工作单位办公室,当时我正在和客户谈判,原告硬把我从办公室叫到楼下他们的汽车旁边,然后拿出他们事先写好的对帐单,让我签字。我说在原告的对帐单中所列的业务单位及个人是我以前联系的客户,我承认。但业务往来是你们之间直接发生的,即使有欠款也与我无关。我只负责介绍业务。至于欠款可以先对帐,对完帐以后你们再去向那些单位追讨欠款。原告提出不用对帐,希望本人帮忙追收一下这些业务单位的欠款,我说我现在又不是你们单位的员工,又没拿工资,没有权利和义务帮原告去收款。他们说,我给你出法人委托书和欠款单位的发货单等原始单据。你现在只需要在结算单上签个字,同意交给原告19000元就行了,其余的钱全部归你,作为帮忙收款的报酬。我当时没看出来这是,一个圈套,目的是骗取我欠款的证据。我当时提出很多欠款是由产品质量纠纷引起的,我也不能保证能收到。原告方提出先签一个结算单,明确一下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并且许诺以前欠我的销售提成也可以给我。我不签字,他们就缠着我,非要我签字,不签字就不放我走,我们为此僵持了近4个多小时。而我的客户一直在办公室等我,等到中午1点半钟还没法出去吃饭,我心里很急,迫于无奈只好在他们写好的所谓的《结算单》上签字,然后他们才让我离开。他们在骗取我的签字后,就违背自己的承诺,既不给我法人委托书,也不给我发货的原始单据,反而把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的结算书做为我欠原告货款的依据,向法院起诉告我欠款。结算书内容如下:被告欠原告货款52731.6元现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按19000元一次性付款双方一周内结清否则按原货款52731.6元追讨双方签字确认.

债权债务 2018-08-16 1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法追讨拖欠货款的条件:  
    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对账单、银行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2、证明债务人主体的身份资料  债务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其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址等。债务人是公司的最好有银行帐户。要特别注意公司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所以债权人必须注意保留搜集债务人的信息资料。  
    3、要有最好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为了防止胜诉后拿不到财产,应注意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4、要注意诉讼时效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就拖欠货款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期间重新计算。  如何追讨个人债务:  
    1、你可以秘密地采取“突然袭击”的方法,先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扣被告的足额财产,以利将来执行。否则,被告有了信息,会采取“预防”措施,叫你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2、持证据起诉,你会胜诉。  
    3、判决或调解你胜诉,对方不履行义务,你可以在1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您需搜集对方借款的证据,才能主张对方偿还。房产分割参考如下。详谈电话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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