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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与我老婆2003年2月结的婚,婚后生于一女儿,有一层商品房(商口品房购房合同的日期是在结婚证日期的前面,但房产证是有了结婚证后才办下的来,且房子的钱她只出了一小部分,大部分房款是我的)由于家庭里些小事,常闹矛盾,在说长期工作不在一起分居,2006年6月女方提出与我离婚,像这样,我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我结婚时经济困难欠着她家的礼金并打下了欠条,她提出与我离婚,我还需要还吗?他口中说小孩她不要,有男方抚养,她不承担抚养费,提出到现在也没跟我办离婚手续,且一直分居,我也很想早点离,分开都那么久了,如协议离婚达不成一致,她又一直这样拖着,那我怎么样,有好的办法吗

离婚 2018-08-16 2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南宁市内夫妻双方要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如登记在父母名义下或是你的婚前财产的,女方无权分割,孩子尚在哺乳期,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满两周岁未满十周岁的,一般由对其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孩子满十周岁的,归谁抚养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法律观点:1,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一方的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起诉要到被告户口地或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外地人在当地民政局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只能到夫妻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若一方在深圳住满一年,可以在深圳办理离婚。3,若双方都同意,可以办理速裁,几天左右就可以办好。4,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若有两个小孩,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5,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若一方现在经济条件较差,法院会让另一方适当帮助。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6.依照法律规定,有家庭暴力时,受害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家暴方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且在分财产综合考虑,适当照顾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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