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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借我三万元,已到期,有借条,现需延期三个月,不知是否需要重写一张借条,如果要又是否需要公证,如果不需要重写,这张借条有没有写得不妥的地方,如何改正?我的借条如下: 借条:现借某某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每月利息按3%(3分息),每月31号付清,时间为一年,借款到2009年3月31日到期. 另欠原利息壹仟元. 借款人:某某 2008年3月31日1

债权债务 2018-08-16 21: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朋友借款借条到期还不了,最好是写还款计划,这样对债权人有利。借条到期后,对方如果还不了钱的,那从到期日的第二天开始,借条就计算诉讼时效了,在二年内,债权人如果不起诉,过期后,法院就不再提供强制保护。
    借条到期后,对方还不款的,可以重新签订新的还款协议。这个协议的日期必须是现在的,那二年的诉讼时效就从现在重新开始计算,否则按老的借条日期计算。重新签订协议时,可以就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必要的说明,如:写明原借条约定何时还款,因何原因双方又重新订立新的还款协议的,原则上说的越清楚越好,这样对债权人越有利。
  • 只要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署,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这份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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