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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几年的时候,刘家用房产证到基金会抵押了几万块钱,后来又到银行贷款,银行直接从基金会拿到了房产证来做抵押。 再后面,基金会解散了,刘家却无力偿还基金会的贷款。 刚好有位张先生在基金会里有几万存款取不出来。 于是,刘家把房子卖给了张先生,从而抵消了基金会的欠款。 张先生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却通过法院从银行拿到了房产证。我有两个问题,一是抵押中的房产证还能再次进行抵押吗?二是为什么银行在没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把房产证交由法院交给了张先生?那是不是就说银行的贷款不用还了?

银行 2018-08-16 23: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抵押贷款指的是购房者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取得资金,再分期或一次性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信贷方式。房产证抵押贷款是房屋所有者将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用于消费或解决资金问题的一种办法,房屋所有者不必将房子卖掉就可以取得一定数额的资金来解燃眉之急。  
    (一)贷款人要具备的条件: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其次,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  第四,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房产证可以用作抵押或者是担保,质押等等,用于贷款。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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