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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我有两位朋友李某和张某,想按揭一辆货车跑货运,办按揭手续的时候银行说他们的条件不符合, 李某银行办有贷款,张某也给别人进行了担保都不符合银行按揭的条件,于是他们找到我要以我的名义购车按揭,这样风险就转给我了,请问他们给我写个保证出了事由他们负责行吗?假如出了事我要怎么才能免责呢?他们要给我写保证吗?急盼!

劳动纠纷 2018-08-16 23: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一)永久担保人的风险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二)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三)担保人自愿对负债进行担保,承担责任的风险  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独立法律咨询文件,简称ILA。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从应该还款之日开始计算2年,2007年3月23日到2009年3月22日,担保权的诉讼时效是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时效结束,即2009年3月22日开始计算两年,那么应该是到2011年3月22日止,这样,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实际上是要间隔四年!有的律师搞混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和担保权的诉讼时效)
  • 个人贷款担保人的条件有:  作为个人贷款担保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最主要的是,当贷款人没有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就要替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以上就是贷款担保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有资格为人担保。  做了担保人,就意味着如果被担保人无力清偿债务或付款,您就必须代其支付。其行贷款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不同担保方式面临的追究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追索贷款人的财产,余款向担保人追索;后者银行可以根据贷款人和担保人追款的难易程度来选择追款对象。所以说,做贷款担保人风险不相同,责任与义务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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