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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0日,我驾驶从赵**那里借来的奥迪100轿车(鲁VL1980快超出年限车)携女友从县城往老家去,在途中出车祸,造成损车我和女友双双住院,(我面部深深的划痕,门牙三颗,颅骨受伤)在医院期间我和女友花去1.2万元,汽车维修是1.1万元左右。所有医疗费由我自己垫付,出院后我处于‘朋友’的立场,在‘朋友(赵**)’的要求下我给此人打下两万元的欠条,没过多久此人将我欠条不知什么原因转交放高利贷人向我追款,我在威逼下在今年五月份给他们凑齐一万两千元,尚欠八千元,至今从昨天开始放高利贷人闹腾我的父母,整夜在我家折腾,我说我是欠赵**的,可他们不听,他们只说他们有欠条别的事不管,就让我还钱,还将我毒打,我实在不知该怎么办,我死的心都有!今晚是春节,我去不能和家人在一起吃团圆饭,还让家里人替我担心,我真的............... 赵**在明知我喝酒的情况下,而且我无证的情况下,还将车借我,是不是他也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我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债权债务 2018-08-17 06: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但事实上这两种书面证据在司法实践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  
    一、借条证明借贷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二、借条肯定存在借款关系,而欠条则不一定存在借款关系(即现金流转关系)。  
    三、借条形成所依据的是双方的借款事实。欠条所依据的事实则多种多样,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经济纠纷所产生的欠款,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欠款,因犯罪行为面产生的欠款等等。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仅仅依一张欠条提起诉讼的,很难得到合议庭的支持,还需要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经济纠纷的应当提供合同)。而借条在一般情况下无需证明其形成原因,仅需向合议庭说明借款的时间即可。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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