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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在幼儿园里发生的事,应赔偿A吗?下巴底下缝了六针,应赔偿疤痕费吗,还应赔偿什么费用

损害赔偿 2019-10-05 19: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里幼儿园确实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但鉴于另一个孩子的监护人态度恶劣,可依据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我国对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并无特别明确的规定,这里可以据此要求孩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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