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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眼皮做毁了,咨询师已经离职,做手术的医生还在,但是我以前的发票都丢了,可以找医院赔偿吗

综合法律 2019-10-02 14: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实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按照上述规定,受票方丢失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或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如果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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