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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2月30日写的辞职书经理收下了我1月11日走他不同意我就走了能不能拿到上个月的工资好这个月的

合同纠纷 2019-09-27 14: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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