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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供的担保在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但是被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我有没有优先权取得债务

债权债务 2019-10-16 14:3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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