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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5月,我在上海松江工作认识了个女孩子,在8月26日有事情她回到了自己的老家,也就是南通市海安县。去年的9月份,我打电话给她,她说她丈夫出了车祸需要钱,那时我手头刚好有五千元就给她送了过去(有借条在我手里)到去年10月31日我又通过建设银行给她汇去了一千元(汇款收据我保存着)到12月份我给她打电话希望她能在今年的6月30日前把钱还给我(因为我要买房子),但我给她打电话她却推脱没钱不想把钱还给我。

刑事辩护 2018-08-17 1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主要是:借款主要是因借款产生,欠款啧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 借钱给他人,如果讨要对方以没钱为理由,可以依照借条上写明的还款日期要求返还借款,不还的话及时起诉解决,未写明还款日期,可随时要求对方返还,建议给合理的还款时间对方。
  • 这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如果是以诈骗为目的的借贷,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具体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信用社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人偿还借款。
    没有钱可强制执行财产。  但如果是正常的民事借贷,因做生意亏损而不能偿还的,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需要坐牢,法院可判决中止执行,等到有条件执行时,再予执行。我想上面说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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