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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娶了一个XX老婆,2013年6月份回国后不在联系,现在也联系不上了,请问可不可以按失踪人口处理离婚我2012年娶了一个XX老婆,2013年6月份回国后不在联系,请问可不可以按失踪人口处理离婚

离婚 2019-10-07 0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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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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