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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离婚问题:我是湖北人,老公是安徽人,目前都在上海工作,但没有在上海买房,也没有太多积蓄。孩子的户口在湖北,目前4岁了,五年前我们结婚证是在安徽拿的。目前,因为性格不合、沟通困难,生活习惯严重不一致,他又对我及我父母都极其不尊重,因此想提出离婚。关于离婚程序想咨询:1.如果我离婚,是否只能在安徽办理手续?还是可以在上海?办理程序是怎样?2.如果老公不同意,应该向哪里的法院提出诉讼?一旦我提出离婚,他是一定坚持要孩子的,考虑到孩子不可分割,所以关于抚养权问题想咨询:1.有关孩子的抚养权,是否能以母亲的意向为主?2.是否有其他因素可以判断抚养权归属?比如:家庭暴力、沟通障碍等证据?3.一方抚养孩子之后,另一方有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探视?承担教育费用等?期待答复!感谢各位律师及朋友们!

离婚 2018-08-17 12: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证据充分与否直接决定着判决结果。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反复性,如果受害人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不收集证据,以后再想去收集就相当困难,结果走上法庭时往往无法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  第一,在家庭暴力实施过程中:  
    1、大声呼救以引起邻居或其他人的注意,即可制止暴力行为又可留下证据;  
    2、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既可以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在以后的庭审过程中提供证据;  
    3、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离婚时可以调出案底作为证据。  第二,在家庭暴力实施以后:  
    1、要及时拍下伤痕的照片;  
    2、拍下家庭暴力现场的照片;  
    3、保留家庭暴力过程中毁坏的衣服、家具等物品;  
    4、无论伤势如何都应去医院做检查,并告知医生是由于家庭暴力致伤并要求在病历中做下记录。目前我国许多地区都已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受害者可以直接去做专门的伤害鉴定;  
    5、要告诉亲戚、朋友受到家庭暴力的情况,既可以缓解自己的情绪又能够在以后的庭审过程中提供证据;  
    6、如果实暴方事后道歉,最好要求其书写悔过书;  
    7、向社区或妇联等基层组织投诉;  
    8、去当地派出所报案,记录下来家庭暴力的过程;  
    二、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  法律对家庭暴力有救济方式,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人也可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担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对方是,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一年,所以要想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要注意时间的限制。法律规定还有其他家庭暴力的救济。比如:  
    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实暴者可能触犯的罪有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必要的话,可以请律师帮忙取证,诉请损害赔偿。
  •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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