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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抚州XX公司的员工,我5月辞职不做了,按照公司的合同规定,同意后再做了一个月的事后可以离开公司,结果离开公司后发现结算工资时候,被无故扣除800元,说是以前的培训费,但我以前并没被公司培训过什么实质性的技能,况且合同里也没有说。而且在结算工资前2个小时,公司出了个文件,说以后谁辞职了,都扣800元。

劳动纠纷 2018-08-17 13: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好,你咨询的是劳动争议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你入职时已经建立,是受劳动法规法律保护的。
    2.虽然用人单位进行了培训,这是岗前的培训,根据《劳动法》规定,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相关的费用也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
    3.因此,现在用人单位从你们的工资中扣除培训费是违法的行为。
    4.你们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返还被扣除的培训费的。
    5.如果单位不返还,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你们返还培训费的。
    6.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大队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们加付赔偿金。
  •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按照以下方法辞职:


    1、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辞职。并且,双方达成一致后,员工可以随时走人,不受三十日的时间限制。


    2、员工与公司不协商或是协商不一致的,员工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且,不管公司是否同意辞职,只要按照这个方式通知后即可以辞职。


    3、如果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员工人身安全,那么,员工可以不用协商,不用通知,立即提出辞职。

    最后,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辞职时,除了顺利解除劳动合同外,因为公司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员工辞职时可以要求二倍工资赔偿。

  • 劳动者在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是应当发放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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