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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因为三叉神经痛去**医院就诊,医生告知这个病情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开颅,第二种是用针,就是穿一针将三叉神经封闭,住院大概3-5天左右,费用四千多,做一次手术就可以。后来做完第一次手术后,病情没有任何好转,医生说我爸爸神经特殊,需要再做第二次,而且在手术前,医生告诉我爸爸,这种手术较特殊,如果压迫到其它神经,医生不负责,而且手术完后,医生说这次肯定没问题,后来,情况没有任何好转,医生说给我们免费做第三次,因为手术小,只收个一百块钱的费用,就这样一个星期连续做了三次射频疗法。但是根本就没有治好,现在医生的回答是,这种手术本来就是要做很多次的,与之前说的一次完全不符,而且,后来才知道,这种手术有很多并发症,就像穿针时,会将细菌带到颅腔内,颅腔出血,更严重的是角膜炎,引起失明。现在已经花了七千多块钱,医生说,同意就做第四次,不同意就出院。

医疗纠纷 2018-08-17 13: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生不负责造成脑出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 这种情况建议向物价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投诉,要求他们核查医院收费的合理性,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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