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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两条腿酸,走路走不了几步。后来右脚破裂一直不愈合,全靠左脚用力走路。经过磁共振检查双下肢动脉血管狭窄、堵塞,医生说右腿一定要放支架,如果左腿血管不好也要放。术后医生说右腿血管太细放不进,于是在左腿放了一下。放了之后腿特别疼,差点死去,8个小时(夜里12点左右)之后医生看一下没有堵塞,之后都没有医生来看过,直到第二天8点多医生来查房说支架里面有血栓,又做了取栓手术,但做了出来脚趾就发紫,腿上也很多紫块。马上又做了取栓手术,术后腿水肿,医生在小腿部开了口子减压,10几天过去了,腿还是有点肿,而且疼。现在脚趾完全坏死,医生说要截肢。而且说截掉之后也不一定会消肿。原来可以走路的脚,治了之后变成废腿。他们解释说是手术并发症。这样算不算医疗事故,医生有没有责任。谢谢!

医疗纠纷 2018-08-17 14: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的认定应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因主观上的过失而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上的损害。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检查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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