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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4年6月到2007年6月止。今年4月中旬因身体原因我打算辞职,先向公司口头提出申请,又提交了书面申请。公司领导拒绝接受,并将我的书面申请当面撕毁扔还给我。5月初经过协商,领导口头同意,让我将工作交接清楚就可以辞职。当5月底我递交辞职书要离开时却又不同意我辞职。因为身体不好,我确实无法再继续工作就于5月底离开这家公司没有再去上班。现在公司已经将我的劳动保险暂停交纳,并到劳动仲裁部门起诉,要我交纳违约金(合同规定是100%,19200元)。

仲裁 2018-08-17 1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
  • 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具体而言,就是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公司还是没签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并且支付时间最长是十一个月,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及提起诉讼主张权益。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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