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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6年至今在社区工作,于18年已社区干部的身份通过选举成为镇人大代表,但现在XX府不承认我社区干部的身份,而且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劳动报酬。我该怎么办?于18年已社区干部的身份通过选举成为镇人大代表,但现在XX府不承认我社区干部的身份,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10-04 15: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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