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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武汉工作,已经辞职半年了,辞职后他们的人事忘记给我停社保了,就给我多交了半年,一共是4000多,他们现在要我给4000多的现金赔偿他们,是不是坑我了??已经辞职半年了,辞职后他们的人事忘记给我停社保了,是不是坑我了?

劳动纠纷 2019-10-05 08: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
    无故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主张用人单位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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