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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老公结婚已经十几年了,到现在还没拿到香港身份证,因为每次排队快要到我时他就玩失踪找不到他这样的机会已经两三次了,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单方面申请去香港吗我和我老公结婚已经十几年了,到现在还没拿到香港身份证,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单方面申请去香港吗

离婚 2019-10-02 13: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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