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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在的劳动法来说,用人单位(私人老板)应该不应该收取受聘者的押金?而且把“押金”这一项,美其名曰“培训费”,还要求要做满两年时间才能退这个钱,这是合法的吗?用人单位(私人老板)应该不应该收取受聘者的押金?而且把“押金”这一项,这是合法的吗?

调解 2019-10-03 20: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主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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