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与机构签订了创作合同,明确规定编委会名单由机构决定,作者保留署名权。但是著作出版后,署的是该机构名称,沒有署主要创作者姓名,是否构成侵权?可否索赔,胜诉概率有多少与机构签订了创作合同,明确规定编委会名单由机构决定,是否构成侵权?可否索赔,胜诉概率有多少

综合法律 2019-10-08 19: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署名权是著作权法中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精神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创造性劳动的结晶,通过署名权为作品打上标记,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联系,既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表现。
    因此,署名权只有真正的作者才有资格享有,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
      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署名权的客体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潜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