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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有个经济合同案件特向您请教。客户王某于2000年1月25日向我行借款4万元,于2001年1月25日到期.郑某为此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王某一直下落不明,经我行多次向保证人郑某催款,郑某于2002年12月11日还本金770元及利息221.30元,并说他还的钱是王某给他的,但郑某本人一直拒绝在我行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为了不失去保证时效,我行准备向法院诉讼.迫于压力,郑某于2003年1月23日托人给我行送来一份他同意继续为王某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信,并在信上签名盖章.经我行向郑某电话询问,并与原担保合同上的签名核对,认为虽然印章不同,但签字是郑某所写,于是未向法院诉讼.至03年2月底王某仍未还款,于是我行继续向郑某催款,郑某却彻底否认我行曾向他催款的事实,对还款770元及写信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一事推说不知情,并说担保期限已超过,我行无权向他追款.后经与郑某熟悉的人辨认,担保信上的字虽与郑某的字相似,但并非郑某所写.04年11月3日在我行信贷员与郑某的一次电话谈话中郑某承认王某曾给他钱还款770元及利息二百多元,该电话有录音为证.

债权债务 2018-08-17 2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决。但判决结果并不是一定要判决离婚,人民法院还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人民法院会判决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对于起诉书、通知举证和开庭日期等送达公告期是60日,判决后对判决书送达公告期还需要60日公告期。
    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诉讼期限大大延长了,一般的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审理程序的,也会在六个月内结案,而离婚诉讼的被告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加上公告期计算至少需要六个月才能结案。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具体热线或到所咨询
  • 保证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说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还债,才轮到你(保证人)替他还债,并且你也只还债务人不能还的那一部分,债权人不先起诉债务人是不能向您要钱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来找你(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你还了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你替他还的部分。 注意:合同中必须约定好是一般保证 还是 连带保证,如果没约定 或 约定不明,《担保法》上推定为连带保证,于你(保证人)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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