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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2006年在信用社贷款2万.我为其担保.现在我朋友换不上贷款了.人也失踪了.信用社把我起诉了 .要求我偿还这笔贷款. 我就是想问下各位律师,我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谢谢

银行 2018-08-17 22: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你朋友是借款人,你是他的担保人,现出借方不向你朋友要钱,而向你要钱,这说明你在该担保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所谓连带担保责任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你的该担保责任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除非你朋友、你马上清偿该债务,或者出借方同意解除你的担保责任(对方不会办),否则,你无法解除这个担保责任。

  • 1、先要明确担保人是何种类型担保。如果是保证人则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提供抵押物担保,则只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2、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应向法院申报债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债务人清算无法还清的债务,由保证人负责清偿。《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担保人被起诉后,只要在执行阶段不存在故意逃避债务的履行的情况,是不会被判刑的。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则可能被追究刑责,但这种情况还是相当少的,一般会先强制冻结处置担保人财产。
  • 你们起诉借款人,主张偿还债务。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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