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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十一年,先去工作合同是勤杂工,做的工作与合同不服,干的是焊工和铲磨工,现在生意不好了,工资也降了,我不想干了。我能得那些补尝,而且眼睛听力都不妇。我该怎么办?我工作十一年,先去工作合同是勤杂工,做的工作与合同不服,工资也降了,我不想干了。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10-16 16: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劳动报酬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该法第18条进一步规定了工资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程序。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双方重新协商工资标准,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前两步无法解决问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同工不同酬,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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