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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朋友在医院收费处工作他和单位药房的和大夫同伙合作骗取医保,现在药房的人向院长汇报了这个事,结果院长直接开除了朋友,并交了钱。朋友是临时工,想问您这样处理得当吗?朋友在医院收费处工作他和单位药房的和大夫同伙合作骗取医保,朋友是临时工,想问您这样处理得当吗?

银行 2019-10-20 06: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单位当然不能随便开除职工,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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