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甲,男,38岁左右,无业,已婚。乙,女,50岁左右,经商,丧偶,继承前夫千万资产。丈夫死后,与甲长期同居。2008年4月,甲带乙找到我,说做生意少钱。乙拿出两个房产手续,表示愿意以其抵押,向我借款。9月份,甲再次联系我借款,许诺不要我担风险,只拿固定的20%红利,作乙借款或担保,期限2个月。超过期限的另算3分息。乙在电话里也口头承诺说“没事,请放心”,表示愿意承担还款风险和责任。10月,我把60万元资金打入甲帐户。到期后一直没有还款。甲乙经常更换手机,使我无法找到他们。09年3月,我要甲补写借条,甲也承诺找到乙办理好借款或担保手续,并在一个月之内全部还清。一个月后没还一分钱,甲的两个手机号全部停机。4月,我找到甲不准其脱身,甲当即偿还32万元。此后甲以多种理由和原因不还借款,并和乙多次以其在黑社会上做违法生意相威胁。到6月份,三个手机号码都停机,再也联系不上。乙回短信,乙既不承认借了钱,也否认做了担保。请问:甲乙是否构成诈骗罪?如果甲不偿还债务,乙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我有什么办法追回自己的资金?红利、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合同纠纷 2018-08-18 08: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偿还债务及到期利息。
  •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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