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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面临破产,口头说是转型升级,但已经没有工作可做,现在提出来让我们去其他单位,发放原单位岗位工资,给予外派补贴。并没有书面的解释与声明,如果本人不想去企业是否能够强迫?这种做法企业是否合法?国有企业面临破产,发放原单位岗位工资,给予外派补贴。并没有书面的解释与声明,是否能够强迫?是否合法?

仲裁 2019-10-20 12: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企业破产倒闭的,员工工资按实际数额计算,列入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获得分配。如果企业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则按比例清偿。清偿完毕后,剩余工资债权消灭。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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