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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问,我和一个60岁的老人发生纠纷,老人先动手,但是她被我打伤了,住了22的院,我也有轻伤,警察录口供是殴打他人。我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伤者家人和我私了,她们要14000元,我应该承担吗?谢谢您。我和一个60岁的老人发生纠纷,警察录口供是殴打他人。我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应该承担吗?

刑事辩护 2019-10-31 10: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若未成年人将他人打伤,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以上的,具体要根据该未成年人的年龄,确定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若该未成年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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