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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车碰住一个老人,有点骨裂(芝麻粒大)。已经在医院给她打了石膏,做了检查。全部费用由我一人出。让人调结的,另给她2000元钱补偿。一周后,她有要钱5000元钱。说她闺女照顾她,要误工费。我不知道这到底合理不合理?骑电车碰住一个老人,已经在医院给她打了石膏,全部费用由我一人出。要误工费。我不知道这到底合理不合理?

交通事故 2019-10-04 00: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工伤处理当中的“误工费”,实质为“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对停工留薪期在12个月以内的,一般可以参考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予以确认,然后裁决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超过12个月的,都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前后总的时间都不会超过24个月。
      注意:停工留薪期=创伤治疗期间+康复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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