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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公交车与轿车相撞,造成我的膝盖有擦伤碰撞,胳膊肘关节有擦伤,还有后脑有血肿,不过到医院拍片说骨头和头部里面没有损伤,医生让休息1周,请问我现在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医药费和赔偿问题,我这种情况应该赔偿多少?公交车与轿车相撞,请问我现在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医药费和赔偿问题,我这种情况应该赔偿多少?

交通事故 2019-10-16 07: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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