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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XX院参与科研项目,但是签署协议的时候学校声明实习期间的安全责任应该由XX院承担。但是XX院这边声明应该由学校负责实习学生的医疗费用。这种责任划分是否合理,该怎么划分?XX院这边要签署的是客座学生协议,这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这种责任划分该怎么划分?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交通事故 2019-10-24 13: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动物致害责任使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动物天生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的损害。因而,处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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