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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股东,我们公司由于欠周转资金由我担保在朋友那借了钱周转,10月31日是欠条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但朋友担心公司还不上钱,把我们公司及所有股东都起诉了,我是9月19日自己去法院拿了资料,其它股东可能没有收到,我该怎么办10月31日是欠条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但朋友担心公司还不上钱,我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10-11 14: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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