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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未成年的时候曾经因为有人辱骂我母亲,持一把长一米左右的工艺刀吓唬辱骂我母亲的人,但是没有造成损伤,应该算是犯罪中止,派出所后面说准备协商解决,解决后的今天,距离当年应该有三年多的时间了。现在派出所有没有权利再次处理这件案子。我未成年的时候曾经因为有人辱骂我母亲,应该算是犯罪中止,解决后的今天,有没有权利再次处理这件案子。

刑事辩护 2019-10-15 09:3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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