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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3月24号带母亲看病,母亲胸痛,到医院医生用听诊器给听了听,说没什麽大事。母亲有糖尿病史,说腿老篣,因吃了饭就说明天在化验,医生给开了5张化验单。可是不到下午一点多母亲就病亡了。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医院应该承担什莫责任呢?谢谢到医院医生用听诊器给听了听,医生给开了5张化验单。医院应该承担什莫责任呢?

医疗纠纷 2019-10-02 10: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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