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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履行,现在起诉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18-08-18 13: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效力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
    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
    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 无论在什么场合下,只要涉及到权利义务都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以此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没有签合同,很可能会导致双方协议不成立,或者日后一方反悔违约给另一方带来损害,所以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比如租赁、雇佣、借贷等等都要签订合同。
  • 签订与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五项须知:  
    一、贷款时间应充裕如需办理贷款的应注意,要在签订买房合同时预留充裕的时间。因为各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流程、条件、时间均有不同,这些都并非个人可以掌控的,如果留有时间,那在一家银行获贷不成的情况下,就有时间向另一家银行寻求贷款。  
    二、约定应尽量详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格式合同,虽然有的只是一方负有的义务,但需对方配合的也应约定明确。如户籍迁移、家具电器的处理、各类表计的数字确认等。这些事宜有的是附随义务,有的是构成能否顺利履约的重要前提条件。若约定不明,往往会产生争议。  
    三、条款应留有余地具体磋商合同条款时,对于重要的合同义务,如约定履行的期限、违约金、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明确之外,其他条款的约定,应有一个合理的缓冲期,以弥补和挽救合同于万一。如果没有任何挽救或回旋余地,就被动了。同时,一旦进入诉讼也很难平衡双方的利益。  
    四、履约应相互配合在正常情况下,交易的相对方一般不会是骗子,故在履约中应当诚实信用,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恶意的情况下,应当善待和善解对方。对于对方履约中出现的困难或障碍,也应给予积极的配合,为履约共同创造条件。如果紧守自己的权利,忽视他人利益或困难,而容易造成交易的搁置,引发矛盾,增加履约的成本。  
    五、收集保存好证据注意保留双方履约过程中的证据很关键。在相信对方的同时,不能失去防备而不保留证据。实际上收集和保留履约过程中证据的行为,是明智的也是必需的,也可为日后争议的解决带来主动和便利。如某项事情商量好后,应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包括如有其他告知事宜,都应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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