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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女方精神病有个孩子可以离婚嘛?而且婚前女方就有精神病声称以治好其实没好

离婚 2018-06-22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作了相关规定。
    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解决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因为父母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可以减少子女的心理负担和其他消极影响;二是因为父母最了解如何做对子女最有利,同时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有利更好地执行。
    由母亲抚养。不满二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由于不满二周岁的婴儿,更需要母亲细心、真挚的照顾和抚养,以有利于其发育成长。因此,这一阶段的的婴儿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离婚手续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你爸爸有权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这个你懂的,我不用多说.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你和姐姐都要求和妈妈共同生活,所以从这点出发,你妈妈应该多分得财产.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 如果一方身体上存在很难治愈的缺陷或者疾病,导致双方生活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法院会考虑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判离婚的概率会很高。能不能离婚或者是想离婚,需要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看选择哪种离婚方式,看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可以判离婚的情形等。
    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协商好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另一种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判定。
    当然在这个期间男女双方是可以随时协议离婚的。对于小孩的抚养权一般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扶养条件、教育背景、小孩年龄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特殊情形来判决。
    具体而言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工作时间、经济收入情况、住房条件、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家人能否帮忙一起照顾小孩、学历等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形是指一方长期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小孩的情形或者是自身存在吸毒、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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