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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租了一个户外广告牌,合同约定在租赁期的维护和安全责任有我方承担,但前几天这里狂风冰雹自然灾害把广告牌上的铁皮已刮掉(广告牌已接近报废)我协调解决他们说要我承担,可此费用实在太高,而且我就剩半年的使用时间,产权又不归我,接近报废的广告牌我可以不维护吗????合同约定在租赁期的维护和安全责任有我方承担,产权又不归我,接近报废的广告牌我可以不维护吗?

损害赔偿 2019-10-26 12: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的期限受到《合同法》的限制。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在实践中,目前法院对于这个20年还是有争议的。一部分认为20年只是规定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没有规定的必要。定期租赁到期之后,可以更新,每次在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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