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交通事故4月25号下午4点多发生的,到现在是5月1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没有出来,事故科也不让我们提车。合理吗?我方小车,对方电动三轮车,对方人受伤,在住院,事故科说让我们解决完之后才能放车。事故科这样做合法吗,还有停车费1天40,收费合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办,谢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没有出来,事故科这样做合法吗,收费合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9-10-11 20: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交警部门因处理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无论是交警部门自行保管,还是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保管,均不得向车辆所有人收取停车费。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连云港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