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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电动车正常低速行驶在道路上,前方一70来岁老太太骑三轮车突然转向发生碰撞。报警交警划分责任全归我方。理由是我方车辆并未保持安全超车距离,我方已出医药费去医院检查,并没有什么问题,对方开始想要我方拿1万块私了,我方不同意,又说五千,不然就起诉我方。请问这件事该如何解决?我方已出医药费去医院检查,并没有什么问题,我方不同意,请问这件事该如何解决?

交通事故 2019-10-24 12: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圈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故的。因此,伤者的家属必须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了解致害人是否有上述行为,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要求事故处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垫付。
    由于现行的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元,因此当抢救费用超过此赔偿限额时,可以依法向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提出要求先行垫付,若以上方法仍无法得到救济,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于执行的申请。
    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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