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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们曾代管了一个银行租给我们的门面,然后我们拿门面又转租给别人现在银行收回门面,让租房人退出房子交还给银行,然后租房人说是因为当初我弟 擅自做主和他私下自己签订了一个合同,答应租给他五年,没想到银行突然就收回去了,然后这个租房人让我们赔偿他的经营损失60万,我该怎么办?让租房人退出房子交还给银行,然后这个租房人让我们赔偿他的经营损失60万,我该怎么办?

银行 2019-10-15 00:3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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