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 我这里是招标人A国有企业 现在分包一项工程 包括施工和设备,其中设备比较少。问题1:中标的是一个联合体,其中一个有设备销售资质一个有工程施工资质 是否合法。问题2:中标的这个联合体BC单位,其中B是牵头单位,我们在三方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付款方式,招标人将资金付款给牵头单位,再有牵头单位对接其余联合体成员。其中一个有设备销售资质一个有工程施工资质 是否合法。是否可以约定付款方式

合同纠纷 2019-10-11 13: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嘉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