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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在一个车行做内墙装修,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给那个包工头的没有签合同是口头诚若,是按照18快钱一个平方,我爸摔伤后包工头叫人把我爸送去了医院给了5000块钱,他就不承认自己是包工头他说他是管工地的,叫我们自己去找老板,我们去找A,A自己也承认了我爸在他工地摔伤,A只给6万块钱医药费,我们自己已经出了7万快的医药费了我爸在一个车行做内墙装修,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给那个包工头的没有签合同是口头诚若,他就不承认自己是包工头他说他是管工地的

刑事辩护 2019-10-24 06: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
    2、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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