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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老师,领导因学生宿舍安全问题,给我安排了我岗位以外的工作,即每天晚上9点20到11点,包括周末用我休息时间查宿舍,并承诺每天给50元钱,我已经干了5年,2017年下学年因换现在一直没有发放给我,而且还要副校长要求我继续干,慢慢协调,2018年因再换校长,校长直接说不给发了,这个合理吗,我要到哪里去申诉。领导因学生宿舍安全问题,给我安排了我岗位以外的工作,校长直接说不给发了,这个合理吗

2019-10-16 20: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休息日、法定假日不让休息属于加班,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劳动法加班规定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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