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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位朋友,于2005年9月14日与邻居发生口角,然后引起打架,2005年12月对方验伤后为轻微伤,对方不服,篡改病历后,换了一家鉴定机构,2006年3月第二份验伤报告为轻伤。2006年4月18日对方报案,4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2006年11月对我朋友取保候审,12月19日送检察院,2007年2月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3月底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起诉我朋友,并送达法院。公安局《伤情鉴定结论通知书》签发的日期是2006年4月2日,而分局是于2006年4月25日立案的。第二份鉴定书是派出所4月17日下午才收到的。在鉴定文件还没有出具的情况下,公安局已经开具了鉴定结论通知书,并且过了半年,11月中旬才将该《伤情鉴定结论通知书》发给我朋友看,我朋友按照《伤情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的内容,要求重新鉴定,公安机关不予理会。我朋友的律师于2006年11月25日向检察院书面提请《补充鉴定申请》,提出第二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前后两次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同,只能由初次鉴定的机构对新的材料进行补充鉴定。也没有得到检察院的回复。请问公安局、检察院的做法是否符合程序?面对两家机构的不同鉴定结论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法院对这些情况会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 2018-08-18 1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取保候审还要审判,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案子到检察院,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一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公安局下发取保候审决定书亲属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可以代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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