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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是一家公司的财务,老板在2015年5月向他的朋友借了两笔钱,这两笔钱分几次转到我的私人帐号,然后我从我的私人帐号马上按公司指令转到公司公帐、老板私账以及公司出纳私账。老板就这两笔借款有向债权人写了借条,我在借条上面没有担保(也没有任何签名)。公司在2015年12月倒闭了,现在这个债权人如果要告我,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老板在2015年5月向他的朋友借了两笔钱,现在这个债权人如果要告我,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9-10-02 17: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如果股东、公司高管等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可以追究股东、公司高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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