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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他人于2012年贷我的款10万,当时约定每月给2400元,到了13年给了20000的利息,到现在6年多了,别说是利息了,本都没给,我今年起诉了,法院法院给判了,连本带息25万。,如果他还是不给,法院就转执行了,他名下什么也没有,(因为他早就好准备了),法院执行他本人。一年执行几次,这样对他的孩子以后有什么影响??法院就转执行了,他名下什么也没有,法院执行他本人。这样对他的孩子以后有什么影响?

案件执行 2019-10-22 13: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第四十六条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这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但并未涉及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过错方的问题,基于同一过错不会重复处罚的观点,应该理解为2001年的《婚姻法》没有规定过错方应该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婚姻法》是上位法,且是新法,那么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已经失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婚姻法释义》中提到:“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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