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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就是女方已经离婚了,然后女方怀孕了,并且把孩子生下来,现在孩子已经五岁了,女方因为孩子上学的问题,想给孩子上户口,孩子没有出生证明,原来说只要有亲子鉴定就可以上户口了,但是现在又要出生证明,和居委会的证明,但是居委会上的资料显示女方未婚,不肯给女方开证明,因为是在外地的小医院生的孩子所以医院的证明也没有,现在应该怎么办呀?想给孩子上户口,原来说只要有亲子鉴定就可以上户口了,现在应该怎么办呀?

离婚 2019-10-06 07: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这一义务不能终止。
    如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这一义务也随之终止。能引起夫妻间扶养义务免除的情形有3种:当扶养权利人自身有了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从而不需要扶养时;当扶养权利人子女已成年,开始对其尽赡养义务,并足以达到生活需求时;城市或农村的夫妻双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扶养的,前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后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这3种免除情形只是物质扶养的免除,精神扶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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